文炼强、胡荣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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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618号案件名称
文炼强、胡荣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文炼强;胡荣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文炼强,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胡荣华,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申请执行人文炼强与被执行人胡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521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胡荣华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文炼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文炼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2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范小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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