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宇塑业有限公司、阜南县洪河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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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153号案件名称
湖南天宇塑业有限公司、阜南县洪河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天宇塑业有限公司;阜南县洪河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沧水铺镇循环经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运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南县洪河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于沃村。法定代表人:王自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南县洪河桥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903民初38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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