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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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813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顺达路29-7号。被执行人: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龙湾路68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40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89.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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