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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晟捷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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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13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晟捷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晟捷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晟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28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晟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9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9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于同年9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某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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