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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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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37号
  • 案件名称

    唐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唐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王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人民币235000元,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13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25元。逾期,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完全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到期未支付的13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25元及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在银行账户无存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马山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勉忠审 判 员 王 彪审 判 员 封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石 矗书 记 员 蒲玢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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