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丁义敏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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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935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丁义敏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丁义敏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17295W,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3号凯乐大厦二层、三层、五层501室。法定代表人:王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景霞、王健,均系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义敏,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普兰店。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义敏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4896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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