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一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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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37号案件名称
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一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一亮;邓一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095号。法定代表人:蒋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子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一亮,男,1962年5月2日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邓一浩,男,1956年2月3日生,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一亮、邓一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一亮、邓一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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