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富源家私、王鹏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5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566号案件名称
大方县富源家私、王鹏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方县富源家私;王鹏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富源家私,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西街。经营者:邓宗全,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王鹏程,男,199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富源家私与被执行人王鹏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5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鹏程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8400.00元,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富源家私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鹏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账户,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票、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2021年4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156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鹏程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882.63元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8400.00元,执行到位4882.63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5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星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