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保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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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保64号案件名称
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1执保64号申请人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后,按照本院(2021)湘1221民初844号民事裁定书,应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680407.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银行等7个账号额度为680407.54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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