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翔、齐文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20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2046号案件名称
刘子翔、齐文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子翔;齐文广;东方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2046号原告:刘子翔,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齐文广,男,1978年11月6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东方红男,女,1979年06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刘子翔与被告齐文广、东方红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子翔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子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