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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翔、齐文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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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2046号
  • 案件名称

    刘子翔、齐文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子翔;齐文广;东方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2046号原告:刘子翔,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齐文广,男,1978年11月6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东方红男,女,1979年06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刘子翔与被告齐文广、东方红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子翔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子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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