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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学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执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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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执59号
  • 案件名称

    崔学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崔学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59号移送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崔学国,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现在徐州监狱服刑。崔学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19)苏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学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没收崔学国个人全部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崔学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不动产、保险、有价证券等发起了查询,网络查询并扣划崔学国银行存款14400.18元。查封了崔学国名下苏H×××××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查封了崔学国位于淮安市联盛国际广场商住4幢2004室住房一套。该房屋系崔学国与妻子高素萍共同共有,高素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其生活困难再三请求法院分期履行,每年支付20000元,已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汇款20000元。3、2021年9月15日向崔学国进行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学国的没收财产刑应依法履行,除网络扣划14400.18元及高素萍打入法院账户20000元外,查封的房产暂不适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苏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 林审 判 员  吴淮清审 判 员  王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玉书 记 员  薄士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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