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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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866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866号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街127-25号楼1单元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QCW8R5F。法定代表人:齐淑华,女,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达,男,1992年2月5日生,住兴城市。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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