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朋与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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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109号案件名称
张志朋与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某;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522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新春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6日、5月7日、6月9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显示所有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张新国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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