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灏宇服饰经营部、丁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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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164号案件名称
金牛区灏宇服饰经营部、丁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金牛区灏宇服饰经营部;丁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164号原告:金牛区灏宇服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大成市场一区B座一楼10号。个体经营者:李君武,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经营部业主。被告:丁珂,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灏宇服饰经营部诉被告丁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牛区灏宇服饰经营部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灏宇服饰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雪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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