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志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06号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志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志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906号 申请人:董志兴,男,生于1963年1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30432788K法定代表人:白智勇,该公司股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志兴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志兴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11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琪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21150元及利息,执行案款为0元,未执行案款21150元及利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董志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9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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