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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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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610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刘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61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 参 加 人 原告: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程序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 依据 及 主文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03.49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西安旅游集团广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负担。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王 江 艳 二〇二一 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 笑 啸 书 记 员 黄 晓 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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