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明、许文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恢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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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恢180号案件名称
李万明、许文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万明;许文芝;李玉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明,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许文芝(许志明),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李玉姣,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李万明与被执行人许文芝、李玉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102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于2021年7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土地状况、公积金、工商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文芝、李玉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08万元,尚有45.08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臣晖审判员 李文斌审判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凌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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