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弘欣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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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090号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弘欣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弘欣药业有限公司;王洋洋;王辉;王子强;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090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京紫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80309293T。法定代表人:张效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弘欣药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现代中药城8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7550856A。法定代表人:柴修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洋洋,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西马园8号。被执行人:王辉,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子强,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西马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88579467U。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弘欣药业有限公司、王洋洋、王辉、王子强、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皖16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弘欣药业有限公司、王洋洋、王辉、王子强、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11868.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9月24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弘欣药业有限公司、王洋洋、王辉、王子强、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尚有711868.59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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