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宝豫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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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75号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宝豫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宝豫;河南油田福源化工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7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719714768H,住所地跃进路。法定代表人:姚桂棠,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民,系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宝豫,男性,195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第三人河南油田福源化工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负责人袁立英,任经理。本院正在执行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宝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陕0303执1779号】,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南油田福源化工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承担义务。申请人称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分期还款计划出具承诺函担保,承诺连带还款。现被执行人未按计划还款,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第三人河南油田福源化工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出具承诺函是对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另案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加第三人河南油田福源化工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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