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贵、乔成秀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恢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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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恢13号案件名称
马德贵、乔成秀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德贵;乔成秀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马德贵,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乔成秀,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马德贵恢复申请执行乔成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德贵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内07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成秀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12,5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乔成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前后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乔成秀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乔成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乔成秀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乔成秀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乔成秀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2,5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双 全审判员 金 娜 拉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其力 格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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