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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雄、李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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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871号
  • 案件名称

    王大雄、李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大雄;李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871号原告:王大雄,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准,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负责人:郭继敏,该公司经理。王大雄与李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诉讼中,王大雄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涉案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人寿财保湖南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62000元,本院准许。王大雄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大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大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王大雄负担。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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