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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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32号案件名称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燕城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南召县大博实业有限公司;李丰军;闻祥华;王加有;赵天云;刘佐君;杜晓玲;杜金芳;梅振海;曾祥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县城黄洋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85694278w。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召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白土岗镇中王庙村委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321070087295Y。法定代表人:李丰军,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阳燕城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61041742F。法定代表人:王加有,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召县大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南河店镇老将庄村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330051038X。法定代表人:曾祥许,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丰军,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被执行人:闻祥华,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被执行人:王加有,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被执行人:赵天云,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被执行人:刘佐君,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被执行人:杜晓玲,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昝岗乡。被执行人:杜金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王集镇。被执行人:梅振海,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王集镇。被执行人:曾祥许,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祥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1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祥许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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