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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4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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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士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士荣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427号之一被执行人:赵士荣,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审理的郭志珍与赵士荣借款合同一案,因赵士荣欠缴案件受理费11640元,2021年4月28日移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赵士荣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002441212549008保单现金价值为174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黑0129执427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该保单现金价值。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1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64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凯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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