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士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4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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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27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士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士荣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427号之一被执行人:赵士荣,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审理的郭志珍与赵士荣借款合同一案,因赵士荣欠缴案件受理费11640元,2021年4月28日移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赵士荣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002441212549008保单现金价值为174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黑0129执427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该保单现金价值。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1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64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凯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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