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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柏忠洋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381财保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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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财保436号
  • 案件名称

    徐凯、柏忠洋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凯;柏忠洋;李大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财保436号申请人:徐凯,男,住所地:海城市。被申请人:柏忠洋,男,住所地:海城市。被申请人:李大胜,男,住所地:鞍山市市辖区。申请人徐凯与被申请人柏忠洋、李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对被申请人柏忠洋、李大胜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9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凯因与被申请人柏忠洋、李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柏忠洋、李大胜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9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洪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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