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26民初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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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250号案件名称
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26民初2250号原告:高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鸡料款437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养鸡从原告处多次赊销鸡饲料,在2020年1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3785元的欠据,未约定还款日期。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但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养殖户,原告是饲料经销商,从2019年开始原被告有经济往来,被告饲养肉食鸡原告给被告送饲料,2020年1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3785元的欠据一张。被告欠原告饲料款43785元。原告催要多次,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饲料款4378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被告赊欠原告饲料款应予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凤娟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饲料款437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雨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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