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异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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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异35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镇统;杨加霞;李东生;郭锡庆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异35号案外人:郭锡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波,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54号建行办公楼六层0074(入住天地仁商务秘书)。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镇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加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东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镇统、杨加霞、李东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锡庆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锡庆称:请求石门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9)湘0726执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菏泽中达御园小区项目部使用的中联牌塔式起重机的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1、(2019)湘0726执767号之一查封的中联牌起重机非被执行人所有,系案外人郭锡庆挂靠在菏泽开发区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了产权备案的,因此法院不能对该设备进行查封;2、(2019)湘0726执767号之一裁定书记载的,所查封的起重机标号为:2012TC01201348塔式起重机,而非菏泽中达御园小区项目部使用的中联牌塔式起重机的产品编号为2012TC01201667,该查封裁定书有错误。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称:无论该塔式起重机是2012TC01201348或者是2012TC01201667所有权均为申请人所有,因此不影响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镇统、杨加霞、李东生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2017年11月2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镇统、杨加霞、李东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湘070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85205.55元及违约金1161600.00元(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确认了2012TC01201348、2012TC01201667等在内的30台起重机所有权归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因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镇统、杨加霞、李东生未履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菏泽中达御园居住小区项目部送达了(2019)湘0726执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9)湘0726执7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项目部协助查封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以齐福生名义租赁给菏泽中达御园居住小区项目部使用的编号为2012TC01201348中联牌塔式起重机一台。另查明,2017年6月9日,案外人郭锡庆与张鹏飞签订《转让合同》,张鹏飞将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裕宏岩土工程勘察公司库房内存放的中联牌塔式起重机一台转让给郭锡庆,转让价格为18万元。2019年5月15日,郭锡庆将起重机交由齐福森使用,使用地点为菏泽建业建筑有限公司中达御园居住小区项目部,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起重机型号为TC5610-6,整机编号为2012TC01201667。本院认为:本院(2019)湘0726执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是太原市晋正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以齐福生名义租赁给菏泽中达御园居住小区项目部使用的编号为2012TC01201348中联牌塔式起重机一台,而案外人郭锡庆租赁给该项目部的起重机型号为TC5610-6,整机编号为2012TC01201667。因此,案外人郭锡庆要求解除查封,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锡庆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闫志辉人民陪审员 严军辉人民陪审员 金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自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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