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廷荣与谢洪波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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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813号案件名称
唐廷荣与谢洪波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廷荣;谢洪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813号 申请执行人:唐廷荣,男,汉族,1967年8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谢洪波,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唐廷荣与被执行人谢洪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廷荣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1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谢洪波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洪波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谢洪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谢洪波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洪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谢洪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廷荣案款17,11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洪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8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书 记 员 黄晓丽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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