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金梅、端合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24民初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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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民初540号案件名称
梁金梅、端合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梁金梅;端合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24民初540号申请人:梁金梅,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被申请人:端合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梁金梅诉端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金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端合军工资款、绩效奖金款、休假补贴款共计115000元或查封端合军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梁金梅的丈夫黄振宝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四块石C园43号1单元1层1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金梅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端合军工资款、绩效奖金款、休假补贴款共计115000元或查封端合军名下等值财产。保全费1095元,由申请人梁金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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