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98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萍;张连怀;谢长荣;李剑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798号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萍、张连怀、谢长荣、李剑萍: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萍、张连怀、谢长荣、李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偿还全部还款义务,其他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9260元已缴纳,本案至此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刘艳萍、张连怀、谢长荣、李剑萍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爱连、李培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1075号之一 下一篇 唐廷荣与谢洪波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