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连、李培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10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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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10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爱连、李培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爱连;李培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1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连,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培法,男,194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爱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培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王爱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恢1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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