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晓康,钟爱等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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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900号案件名称
黎晓康,钟爱等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黎晓康;钟爱;景义辉;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案件摘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900号 原告:黎晓康,女,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钟爱,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景义辉,女,汉族,1945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61D。法定代表人: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晓康、钟爱、景义辉与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晓康、钟爱、景义辉于2021年9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晓康、钟爱、景义辉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晓康、钟爱、景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黎晓康、钟爱、景义辉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滟杉-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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