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军、苏贵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87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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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87号之九案件名称
袁军、苏贵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袁军;苏贵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8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袁军,男性,1971年05月1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7105190032,住府谷县新府路20号。被执行人苏贵存,男性,1962年07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6207247613,住府谷县新华路12号。被执行人齐娥女,女性,1962年02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6202180026,住府谷县新华路12号。本院在执行袁军与苏贵存、齐娥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娥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慧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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