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提依明·吾布力、罗羽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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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690号案件名称
买买提依明·吾布力、罗羽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买买提依明·吾布力;罗羽瑾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90号申请执行人:买买提依明·吾布力,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罗羽瑾,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买买提依明·吾布力与被执行人罗羽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的(2008)米东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恢复立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米东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罗羽瑾将位于米东区集镇路52号米泉林场家属楼2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买买提依明·吾布力;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羽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50元(其中案款0元、执行费2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单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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