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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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245号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朱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245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法定代表人:周勤,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系公司员工。被告:李伟,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朱举,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朱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陈 潇代理书记员 谭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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