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方友、陈件生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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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72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方友、陈件生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方友;陈件生;李德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方友申请执行人:陈件生被执行人: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方友、陈件生与被执行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主动履行本院(2017)湘0426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与其配偶詹秀英共同共有的位于祁东县归阳镇振兴东路北侧房屋的三至六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祁东县不动产权第0004XXX号]。现为了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与其配偶詹秀英共同共有的位于祁东县归阳镇振兴东路北侧房屋的第三层至第六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祁东县不动产权第0004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旷有明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凌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飘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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