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力、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534号案件名称
巴力、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巴力;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巴力,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力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097.08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鼎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682号 下一篇 李英、魏新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