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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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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68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鼎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鼎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6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鼎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2号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HRN7L。法定代表人:蔡文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园园,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法定代表人:荆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鼎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66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0898.33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十九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66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吕 鑫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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