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魏新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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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752号案件名称
李英、魏新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英;魏新玺;魏德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752号原告:李英,女,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魏新玺,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魏德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九十九号津东大厦10层A区B区1001,1022,1003室。主要负责人:危玮。原告李英与被告魏新玺、魏德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英经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期满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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