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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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990号案件名称
赵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分公司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990号原告:赵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分公司,住所地合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盘旋路。 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分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高华尔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班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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