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244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244号之三案件名称
崔丽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丽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244号之三被执行人:崔丽军,男,汉族,1984年05月11日生,住武乡县大有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丽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丽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亮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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