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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丽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24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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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24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崔丽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崔丽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244号之三被执行人:崔丽军,男,汉族,1984年05月11日生,住武乡县大有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丽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丽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亮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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