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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阳、梁绪中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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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352号
  • 案件名称

    韦德阳、梁绪中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韦德阳;梁绪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韦德阳,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绪中,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韦德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0000元和利息(另计),被执行人梁绪中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申请费17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梁绪中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梁绪中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被执行人梁绪中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韦德阳同意长期扣划被执行人梁绪中的工资收入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梁绪中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其可期待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来长期履行本案债务。因此,可以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洪胜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业健书 记 员 余晓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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