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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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保154号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5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许凤裕,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李玉伟,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伟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铁路以北【徐土国用(2014)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苏03执保6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即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铁路以北【徐土国用(2014)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辽宁裕华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凤裕、李玉伟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8)苏03执保62号民事裁定对保全担保财产即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铁路以北【徐土国用(2014)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段惊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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