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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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679号案件名称
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住常宁市。被执行:周某,男,住常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邝振艺书 记 员 徐利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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