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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生、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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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297号
  • 案件名称

    马平生、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介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马平生;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297号原告(反诉被告):马平生,男,汉族,介休市人,住介纺宿舍2007楼三号楼五单元102。被告(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新建西路车站街3号。法定代表人:包日旭。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恩福,山西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平生诉被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被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平生提出反诉。2021年9月2日,原告马平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生、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马平生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马平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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