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平生、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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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297号案件名称
马平生、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平生;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297号原告(反诉被告):马平生,男,汉族,介休市人,住介纺宿舍2007楼三号楼五单元102。被告(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新建西路车站街3号。法定代表人:包日旭。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恩福,山西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平生诉被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被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平生提出反诉。2021年9月2日,原告马平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生、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马平生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马平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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