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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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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74号
  • 案件名称

    杨彬、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彬;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商业步行街5栋206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R2CRJXJ。法定代表人:涂四文,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彬与被执行人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湘1227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彬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彬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2日、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6日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其名下无房产。于2021年9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9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持有车辆情况,其名下无车辆信息。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杨彬,至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实际控制,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杨彬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杨彬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智羿能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杨彬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杨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杨 韬审 判 员  郭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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