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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万贵、丁大虎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恢2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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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恢2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洪万贵、丁大虎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洪万贵;丁大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恢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洪万贵,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丁大虎,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万贵与被执行人丁大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927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32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99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铁炉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元。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该账户内的存款74012.5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大虎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987.4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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