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李新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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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84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李新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李新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84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9号。法定代表人:杨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毅,辽宁茂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有,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凤城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新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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