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珍、赵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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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848号案件名称
张惠珍、赵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惠珍;赵李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848号原告:张惠珍,女,万荣县居民。被告:赵李红,男,万荣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珍与被告赵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3日原告张惠珍对被告赵李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惠珍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珍撤回对被告赵李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张惠珍负担。审判员 薛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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