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清、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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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40号案件名称
王维清、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维清;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4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负责人:梁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鹏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维清,男,生于1988年4月29日,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身份证号:622XXXXXXXXXXXXXXX。被告: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13。法定代表人:魏治斌,任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王维清、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 占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粉 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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