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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清、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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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40号
  • 案件名称

    王维清、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维清;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4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负责人:梁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鹏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维清,男,生于1988年4月29日,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身份证号:622XXXXXXXXXXXXXXX。被告: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13。法定代表人:魏治斌,任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王维清、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 占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粉 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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