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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冬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702刑初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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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刑初161号
  • 案件名称

    王雪冬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雪冬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雪冬,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5日被强制戒毒。于2021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被锦州市古塔区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一部刑诉[2021]Z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冬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莉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雪冬与郭某(已判决)预谋后于2019年8月5日凌晨,郭锋旺在锦州市古塔区某号破坏门锁进入被害人谢某经营的“古塔区某超市”,王雪冬驾驶轿车在附近望风接应,共窃取香烟15条6盒,及人民币约100元。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845元。次日,被告人王雪冬与郭某将窃取香烟低价出售。被告人王雪冬于2019年8月15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雪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冬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雪冬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盗香烟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任某、张某、曹某的证言,同案犯郭某的供述,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雪冬的供述与辩解,锦州市古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雪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同案犯郭某(已判决)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雪冬与郭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雪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21日共计折抵刑期38日。刑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夏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红书 记 员  徐婷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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